離婚條件擬放寬 分居3年即可

立院修民法 贍養費規則將制度化 再婚不給付、財產揭露機制 尚無共識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指出,《民法》規範「一律禁止有責配偶提離婚」涉及違憲,並限期要求修法。對此,行政院、司法院及朝野立委皆提案修正《民法》有關離婚、贍養費等制度,修法方向朝向放寬訴請離婚條件,新增分居超過3年即可訴請離婚,並將贍養費規則制度化。

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針對《民法》相關修法進行詢答,行政院、司法院及朝野立委共提出多達19個修法版本。其中較具共識的部分,包括放寬離婚條件,只要夫妻雙方有分居事實超過3年,即可訴請離婚。

至於訴請支付贍養費標準,為符合婚姻平等理念,修法後改以「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或「因婚姻分工致就業能力減損」作為請求基礎;贍養義務人若無法負擔贍養義務時,可減輕或免除其義務;而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修法也增訂一方可要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質疑,政院版保留贍養費「再婚即消滅」,部分配偶因長期投入家庭,再婚也不可能自動回復原有職涯發展,因此應重新檢討補償措施。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表示,修法不只是放寬離婚條件,而是要讓婚姻破裂的當事人能「有尊嚴地離開」,同時不讓弱勢配偶留在原地受傷。行政院與司法院在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及財產揭露機制上仍有落差,應全面檢視離婚後經濟保障制度。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認為,現今財產型態已不限於傳統財產,建議將虛擬資產納入財產清冊。至於政院版「5年內累計分居3年」即可訴請離婚,司法院則主張「連續分居3年」,2種標準差異不小,恐增加實務認定困難。

法務部長鄭銘謙指出,修法草案除放寬離婚要件、引入分居期間作為客觀標準外,也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明定可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贍養費制度則納入就業能力減損作為補償依據。

司法院家事廳廳長鍾宗霖提到,修法涉及夫妻財產揭露義務,恐與現行規範重複,且未明確規定應提出文件內容及未提出的法律效果,實務上恐生爭議。另外,對於分居時間計算,司法院傾向採「連續3年」標準,較符合實務舉證需求與國際立法趨勢。(中國時報 丁上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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