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議定補休未休完 須依法給予加班費

勞資協議休假日上班,擇日補休,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未能把累積的補休日數休完,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表示,若勞資雙方有約定期限、或勞工仍想領取加班費,必須以《勞動基準法》中「延時工資」的規定為最低基準,計算薪資。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指出,勞工若要領取加班費,或換取補休,無論是未來「一例一休」修法版本中的「休息日」,或是現行的延長工時加班,都必須由勞資雙方共同議定。
 
就業平等司強調,如果勞工不同意換取補休,雇主必須按《勞基法》第24條規定,多給予延時工資(加班費)。
 
至於有些公司聲稱「加班無法換取加班費、只能換取補休」,就業平等司指出,未經勞工同意是絕對不行的,此舉等同於雇主片面要求補休,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Nownews陳彥驊/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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