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產檢假更有彈性,勞動部放寬規定,請產檢假可用「小時」計算,每位準媽媽可有40小時的產檢假,且雇主不得拒絕,若雇主執意不讓勞工用小時方式請假,可開罰2萬元至30萬元。
有鑒於此,勞動部上週五(5月29日)發布解釋令,進一步放寬產檢假的請假計算方式。根據解釋令,以「半日」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另,鑑於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因個人之醫師排診、候診、往返路程等狀況不同,其次數、時間亦有差異,為利其彈性運用,受僱者如選擇以「小 時」為請假單位,亦無不可。
而若以小時計,「5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5,共計40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自由時報鍾麗華 /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