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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打詐新四法」 納管虛擬貨幣

行政院會昨通過「打詐新四法」,將幣商納入管制,未來提供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違者最重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國外幣商也要在國內落地;另要求TikTok、臉書等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須設法律代表人,違者可重罰兩千五百萬元,最重可封網。

打詐新四法包含「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和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三配套,加強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與金融業者責任,並加重詐欺刑責,草案預計包裹送立法院審議。

近期投資詐騙廣告氾濫,打詐專法中要求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必須在台灣設立法律代表人,配合政府防詐,若未設立或未下架詐騙廣告,可罰兩百五十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情節重大可封網,數位部將另訂子法定義何謂一定規模,預期TikTok國際版、臉書、谷歌都在規範內。

對詐欺犯罪態樣如涉及「三多」將更嚴厲加重處罰。「三多」包括「犯罪人數多」、「犯罪被害人多」、「犯罪金額多」,均明確以法律規範。

未來懲詐原則是「騙愈多關愈久」,詐欺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最重可處十年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三人共犯,或使用網路、冒名政府名義詐欺、深度偽造詐欺,有複合式詐欺手段者,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犯三次不得假釋,同時新增「窩裡反」條款,犯罪者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草案同時將科技偵查手段入法,未來包括GPS定位追蹤追車手、M化車定位詐欺電話機房、使用熱顯像儀測溫救人,都將有條件開放使用。

另外,原先幣商管理是透過行政罰,此次洗錢防制法修正後就入刑化,構成特定要件將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內、外幣商皆納入管理,且規範國外幣商要在國內落地並完成洗錢防制登錄,才能提供服務。

金管會副主委邱淑貞指出,打詐新四法將個人幣商或事業幣商都納入管理,未登記就會面臨刑責。

目前虛擬貨幣市場約有六十、七十家幣商,通過法遵審查的共廿五家,未來將要求所有幣商申報、審查,未來幣商公會也將成立,並借重會計師以加強內控。(聯合報 黃婉婷、王聖藜、馬瑞璿/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