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糖未通報致癌油惹議 高檢署主任:通報是法定義務

中聯毒油事件持續延燒,台中地院新聞稿揭露,台糖公司五月即知悉苯駢芘超標,卻未通報主管機關。對於經濟部聲稱「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昨天表示,通報不是行政機關的恩惠,是法律明定的義務,「法治國最大的危險,不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是有法不依,或以行政解釋架空法律」。

台中市長盧秀燕昨批,中央不斷替台糖護航,內閣整組壞光光,不能因為台糖董事長是「賴友友」就不通報。台北市長蔣萬安怒斥,衛福部居然說台糖是最好的示範、經濟部稱台糖不需要通報,這樣的說法人民無法接受;賴政府整體失能,難道行政院長卓榮泰還要戀棧、賴清德總統不出面道歉嗎?

經濟部長龔明鑫說,台糖並非通報義務人,且這批油屬於半成品,目前還封存在中聯廠區的油桶,未販賣到市面,並非通報標的;台糖只是買家,真正查驗機關是地方政府,若事前多查幾次,不良廠商有所警覺就不會發生此事件。卓揆也說,「部長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台糖該通報的時候就有通報」。

不過,陳宏達指出,看到經濟部的回應,令人納悶,經濟部是否真正理解我國食品安全法制?「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明文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要求,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由此可知,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

「有危害之虞就有預防原則」

他指出,更重要的是,法律規定的是「有危害之虞」,而不是「危害已經證實」,代表立法者採取的是食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預防原則」;食品安全不同於一般行政管理,一旦等到危害完全確認,可能已有消費者受害,屆時再談責任,往往為時已晚。

陳宏達說,真正的法律問題只有一個,台糖是在什麼時間點已知悉足以構成有危害之虞的資訊?如果當時所掌握的資訊已達法律所稱「有危害之虞」,依法即可能產生主動通報義務;如果尚未達到該程度,也應提出具體客觀事實加以說明。

「沒有機關可重新定義法律」

他指出,法治國講究的是法律要件,而不是政策口號,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並不能取代對法定構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食品安全制度設計的目的,本來就是要求業者寧可及早通報,也不要延誤通報;主管機關的責任,則是在接獲通報後迅速查證、適時說明,而不是讓業者自行決定哪些事件值得通報、哪些事件可以不通報。

陳宏達表示,行政機關公開發言時更應謹慎,因為人民期待看到的,不是政策的權宜之詞,是依法行政的態度。法律之前,沒有任何機關可以重新定義法律,只有依法適用法律,才是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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