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詢問國稅局,為進一步瞭解身體健康情形,到醫院做全身健康檢查所支付的健檢費用,能否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為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中所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所稱醫藥費,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得必要支出,為保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而訂定。
個人為預防及瞭解身體狀況所進行的身心健康狀況檢查,不是醫療行為,不可在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但是之後依據健康檢查結果,到醫院接受治療,原所支付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間有具體因果關係,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個人到醫院所做健康檢查,雖然取得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收費收據,但仍須屬因醫療行為而生所支付的費用,才可列舉扣除。(蘋果日報劉懿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