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廣告 擬放寬1小時6次/NCC考量廣電業收益減少鬆綁法規 總時間固定不變

目前NCC規定一小時電視節目最多可播出四次廣告、總時間也固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擬修法放寬到每小時六次。NCC副主委翁柏宗表示,考量廣電業者受數位匯流衝擊,廣告收益減少,因此鬆綁法規;頻道業者也肯定,期待未來在電視上可看見更多有創意廣告。
 
最快明年1月底實施
 
NCC在「每一節目播送廣告總時間不變」及「維護視聽眾權益」二大原則下,預告將修改「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訖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放寬電視廣告播送次數。
 
原本時長卅分鐘節目可播兩次廣告、六十分鐘可播四次,將放寬至卅分鐘節目可播三次、達六十分鐘可播六次,等於從每十五分鐘一次,變成可以每十分鐘一次。修正案即將預告供大眾提供意見,最快明年一月底實施。
 
4次改6次 有利快閃創意廣告
 
翁柏宗指出,因考量網路影音對廣告、內容規管寬鬆,但是頻道業者受法律規管,加上數位匯流衝擊下,電視廣告收益減少,網路廣告已經超越有線電視廣告,NCC考量每一個廣告時段中的第一個廣告收視率最高,因此從四個適度放寬到六個,促進傳播產業發展。
 
衛星廣播電視同業公會秘書長陳依玫表示,進入廣告時間的首支廣告的確是強檔中的強檔,收視率較高,但不一定能增加營收,收益是否增加還得看實施後情況。
 
陳依玫肯定NCC願意放寬規管,指過去頻道的創意受到法規限制,未來電視可能出現一些快閃、短秒數等更有創意廣告,創造電視台、廣告主、觀眾等多贏局面。
 
翁柏宗強調,廣告總時間是不變的,無線電視一樣只能播節目時長十五%的廣告(一小時節目可播九分鐘),衛星電視則可播六分之一節目時長的廣告(一小時節目可播十分鐘)。翁柏宗表示,放寬到六次,不代表一定要播六次,未來頻道業者更要自律,不要殺雞取卵,若插播廣告太頻繁引起反感,觀眾會轉台。
 
NCC電台與內容事務處專委陳金霜表示,若插播廣告次數超過上限,可依「衛廣法」處衛星頻道業者廿萬至一百萬;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則依「廣電法」第一次先警告,一年內再犯處廿萬至兩百萬元罰鍰;廣播則處九千至九萬元罰鍰,若短期內再犯罰鍰也將逐漸加重。(自由時報 丁奕/台北報導)
Designed by 森柒概念 SENCHIC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