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務局長陳俊賢表示,「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已於8月9日修正公布,未來護照外文拼音以「國家語言」音譯即可,亦即閩南語、客家語和原住民語等台灣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均包括在內,以使各族群有同等使用族群語言的權利。
為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於今年1月9日制定公布,外交部於8月9日配合修正公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
該條文原規定,護照外文姓名應以「國語讀音」的英文字母記載,此次修正將「國語讀音」修正為「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亦即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語等台灣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均包括在內。
陳俊賢說,此修正是以使台灣各固有族群,擁有同等使用族群語言為名權利。
根據新修正條文,申請換補發護照時,應沿用原有外文姓名,但音譯外文姓名與中文姓名的國家語言讀音不符者,可依此變更,以一次為限。〔自由時報呂伊萱/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