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氣爆案 立委林思銘籲修法擴大國賠法適用範圍

國民黨立委林思銘今天針對竹北氣爆案受災戶未來求償問題,主張修法擴大國賠法的適用範圍,他認為應該重新討論、釐清國家賠償法第3條所指的「公共設施」實際意涵,這樣對於類似新竹瓦斯公司這種百分之百官股的公營特許事業一旦發生對民眾權益侵害的行為,才能讓不幸受害者的權益獲得更好的保障。
 
出身律師的林思銘說,國賠法是依憲法第24條所特別制定的,以提供民眾更全面的保障。除了針對公務員的違法行為,也額外加上公共設施瑕疵的損害賠償規定。但有關後者的規定,當公共設施為求經營績效,改以公司組織形式經營時,國家責任卻因此遁入私法,似有違反國賠法最初的立法意旨之嫌。
 
因此林思銘呼籲修法,徹底釐清國家賠償法第3條關於「公共設施」的實際意涵,他甚至主張應該擴大保障範圍,這樣才能在災害發生時,給不幸受害的民眾最即時、更多且適切的保護。
 
林思銘說,配合天然氣事業法規定,原「新竹縣瓦斯管理處」2012年走向民營改制公司,且更名為「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由新竹縣政府完全出資,所有管理人員都由縣府派任,是百分之百的公營特許事業。只是有關這類公營事業一旦發生意外致生民眾損害,到底可不可以適用國賠?早有討論。
 
林思銘說,2020年11月台電大觀發電廠武界壩異常開啟洩洪,釀成溪床野營客4人死亡事件,法院最終判決值班人員應負過失致死責任,而行政疏失的部分,另由監察院提出台電糾正案,其中並無相關國家賠償。
 
這是因為國營事業是公司組織型態,最高法院判例認定,依照國有財產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後段的規定: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所以假使國營公司的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問題損害民眾權利,民眾將無法聲請國賠,只能向國營公司求償。
 
他說,這次竹北氣爆事件以現行法律雖不在國賠法的適用範圍,但縣長楊文科已允諾竹瓦公司和縣府會負起全部的賠償責任,所以未來受災戶及民眾均可望透過民法損害賠償的規定,向竹瓦公司具體求償。
(自由時報 黃美珠/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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