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的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陳姓主委等三人,涉嫌為鍾東錦及鍾陣營的鄉長、鄉代、村長等五名候選人進行現金賄選,其中四人當選。苗栗地檢署十四日依投票行賄罪將陳男等三人起訴,追究刑事責任;檢方斟酌相關法規與法院判決後,昨再對鍾東錦等四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另對兩鄉代、一村長當選人 也提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地檢署調查,陳男身兼鍾東錦、大湖鄉長候選人傅松琳的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卻涉嫌以每人一千或兩千元為代價,與丘女、林男幫鍾東錦、傅松琳及大湖鄉民代表候選人謝見德、林裕欽、大湖村長候選人傅顯榮賄選。選舉結果,除傅松琳外,另四人均當選。
檢方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當選人若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之行為,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檢方指出,多數法院也認為,當選人若對親友、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之共同賄選行為。
即使買票者非競選團隊成員,但有實際為候選人助選,也不一定要有證明賄款來自候選人本人,台中高分院也有判決候選人當選無效的判例。
苗栗檢方表示,地檢署既已認定陳男等三人有共同賄選之犯罪事實,陳男又身為鍾東錦的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依上開法院見解,自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自由時報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