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外役監遴選標準無共識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雖然立委與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大方向均加嚴遴選門檻,但對於遴選要件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朝野立委所提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25案;法務部長蔡清祥等人列席。
 
這次外役監條例修法,最關鍵的條文就屬第4條,規定遴選要件。現行條文規定,要參加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必須符合3個條件,分別為受有期徒刑的執行逾2個月、符合相關累進處遇級別規定,以及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行政院與朝野立委所提修法版本,均提高遴選標準,像是行政院版修正草案規定,改為「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1/3、累犯逾1/2」,延長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另外也增加「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等作為遴選要件。此外,考量累進處遇制度尚待研議,因此刪除相關累進處遇級別規定。
 
不過,部分立委認為應該加嚴,受刑人必須服刑超過1/2,才能申請進入外役監。
 
外役監條例第4條也規定不得遴選的情形;行政院所提修法版本,增訂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及刑法的致公務員重傷、普通強盜罪、強盜致重傷罪、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等罪,列為不得遴選的情形。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法版本重點,均有如果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重大經濟犯罪,依法應沒收或追徵的犯罪所得,如果未追回,不得遴選的規定。
 
國民黨團修法版本也規定,所犯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得參加遴選。
 
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無法達成共識,因此第4條條文保留;蔡清祥說,對於要如何修正,尊重立委決定,不過像是繳回犯罪所得的觀念,法務部同意,且現在已在做,已納入遴選審查基準表中作為考量。
 
不過,在場立委與官員,就增訂外役監受刑人因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或受傷、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應由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解送其他監獄執行,及增訂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的授權事項等條文,取得共識,按行政院提案通過。
 
考量現行單以作業成績優良,作為得否准予受刑人返家探視的基準有所不足,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相關返家探視的條件、對象、次數、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法務部定之。(中央社 台北20日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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