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消防員「退避權」確定入法

為了保障消防員在火場的生命安全,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增訂第20條之1,將「退避權」入法,未來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至於怎樣的態樣可以稱呼為危險性救災行動,各界都在關注內政部後續如何認定;另外資訊權與調查權這次也一併修法納入。
 
日前台中市大雅區違章工廠大火導致消防員殉職,引發各界注目討論消防員「生命三權」退避權、資訊權、調查權是否入法,最終立院趕在本會期三讀,其中各界最為關注的退避權部分增訂第20條之1,未來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前項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也就是交由內政部訂定(聯合報 記者賴于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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