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 擬納國安法規範

法務部、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法,首度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納入《國家安全法》規範當中,但凡有將營業或技術機密洩漏給外國、陸港澳或敵對勢力等行為,最高能處以有期徒刑12年、罰金1億元之刑責。
我國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在國際供應鏈中占有一席之地,保護關鍵技術成重要議題。法務部與陸委會也為此公告修正《國家安全法》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由於相關修正草案受民進黨團多數成員關注,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相關法制內容確實應好好重新檢討,近日會邀集相關部會,共同討論修法方向與內容。
 
對此,經濟部官員表示,本次修法對規模較小的業者,多表示認同加強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方向;但規模較大的業者,雖也認同此方向,但也擔憂可能影響企業國際攬才,在後續審議草案前,會先找業者搜集意見。
 
根據法務部版國安法修正草案,將規範任何人不得為外國、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控制的組織或人,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等方法,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再取得後使用、洩漏。
 
罰則部分,部版與多數立委草案大致相同,草案明定違者可處五至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至1億元罰金。
 
針對適用範圍方面,立委賴瑞隆版本對於原本國安法只規範意圖為中國大陸地區進行危害我國國安、社會安定者可處以刑責的規範範疇,新增「經濟安全」也納入適用。
 
為了讓案件偵辦期間,以更周延保護更為核心重要的國家級營業秘密不會二度外洩,立委郭國文版額外新增條文,援引《營業秘密法》的偵查保密令規範,確保其在偵查中,不致發生二次外洩的風險。
 
不僅國安法,為健全我國核心關鍵技術的保護、經濟競爭優勢,強化涉及政府委託或補助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的赴陸規範,陸委會、民進黨立委王美惠、趙天麟、時代力量黨團,也分別提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團體等對象,及接受補助或委託結束、離職未滿三年者,赴陸前都須經審查會審查許可。
(經濟日報 鄭鴻達/台北報導)
Designed by 森柒概念 SENCHIC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