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公所撤回新竹縣生命園區土地使用同意書 楊文科回應了

新竹縣生命紀念園區籌設案生變!湖口鄉公所發文撤回4筆位於計畫區內、原已同意給縣府無償使用的國有地。鄉長吳淑君直言,公所收到國有財產署來文,要求詳細說明何以提供撥用取得的軍事用地給縣府,經查發現,當初公所申請撥用的目的是要做道路與綠美化,且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作為申請無償撥用的單位,公所無權處分這些國有地,加上縣府使用目的跟公所原申請目的不符,只能函覆國產署且通知縣府,必須撤銷原來的土地使用同意書。
 
楊文科:公所曲解法令 不影響縣府持續努力決心
新竹縣長楊文科說,湖口鄉公所的文,縣府應該還沒收到。他認為,湖口鄉公所曲解了法令!因為生命紀念園區計畫區只是未來會利用4筆土地對外聯絡,使用目的跟原申請撥用的沒有不符合,縣府只是基於全盤考量事前取得湖口鄉公所對未來在這4筆土地上新闢「道路」的使用同意書而已。
 
他直言,對於湖口鄉公所的作法感到遺憾和難過,因為前任鄉長林志華當時身體抱恙卻依舊願意為了地方的發展而努力,所以同意縣府使用。現在林志華不在了,公所竟也跟著改弦易轍,但這不會影響縣府持續努力的決心。
 
新竹縣湖口反縣立生命園區自救會會長陳岫玫今天下午發文說,這個消息比監察院調查更具衝擊性,縣府花了1200萬元進行的前期規劃案,一旦這4筆土地被撤回,整體規劃就得重新評估了,連環評跟去年的說明會都不算數了。整個開發案自健康評估公開說明會、環評書公開說明會、自治條例縣府預告日程以及條文爭議到現在湖口鄉公所出借土地撤回,可看出縣府推動本案已處處掣肘寸步難行。
 
吳淑君說,4筆國有地雖來自國防部的撥用,但同樣適用國產法。國產法第28條明定:申請無償撥用的單位不得處分撥用的財產。就算縣府規畫生命紀念園區時把這4筆國有地做道路或綠美化使用,公所也無權提供給縣府使用。
 
陳岫玫說,湖口鄉公所5月1日、3日先後發文給國產署和縣府的文中,清楚載明「湖口鄉公所波羅段660之2地號等4筆國有土地,供縣府開發生命園區一案,惟該使用權同意書於法無據,與撥用目的顯有不符,且涉及公用財產處分行為之嫌,恐有違國有財產法第28條之規定,爰撤回上皆4筆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公所會有函文,源自國產署4月7日主動函請公所,詳細說明波羅段660之2地號等4筆國有土地提供給縣府開發生命園區案。
 
公所5月1日函覆國產署,這4筆國有土地經縣府於2021年11月23日為辦理「新竹縣立生命紀念園區興建實質規劃」作為聯絡道路的計劃使用,請公所同意供其作為申請興辦事業計畫、開發許可、水土保持計畫、使用地編定變更與相關建築執照及其施工使用,公所於同年12月22日同意使用,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給縣府。
 
但經檢視相關規定,鄉公所提供土地同意使用案似無相關法令依據,也就是國產法第28條所明定公所無權置喙部分,公所在5月3日函請縣府撤銷當年公所給縣府的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自由時報  黃美珠/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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