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亂中表決 國務機要費除罪化

立法院院會昨處理「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案」,混亂中表決立院民進黨團所提修正動議,三讀通過將「國務機要計畫費」比照已於二○一一年除罪化的特別費,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不罰。
 
比照特別費除罪化 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 涉刑事不罰
修正案明定二○○六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民進黨團於說明中指出,國務機要計畫費用可追溯至一九四九年,起始以特別費名稱編列,供總統行使職權之用,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出具領據送審計部報銷,不另以細數送審,後擴及編列五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的特別費,國務機要計畫費用實為首長特別費之濫觴。
 
民進黨團提到,至民國五十年代起,始將機密費與特別費二科目合併設置「國務機要」計畫,顯見國務機要費用具特別費性質。
 
二○○六年起,前總統陳水扁、前第一夫人吳淑珍等人遭控涉及國務機要費案,時任台北市長的前總統馬英九及數千位政務首長也因首長特別費,遭調查甚至起訴。
 
二○一一年時,由國民黨掌控的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將特別費除罪化,但並未包含國務機要費。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日前就說,這是當時國民黨羞辱陳水扁。
 
在二○一二年,檢調全面清查國科會計畫,發現數百位教授以無關實際支出的發票來報銷國科會計畫中所使用的研究經費,時任台大教授的台北市長柯文哲也被調查。
 
立法院遂於二○一三年三讀通過修正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將特別費報支、核銷除罪化,擴大到民代與大專院校職員、研究人員,喝花酒入監的前立委顏清標也因而解套,被解讀為「顏清標條款」。
 
離譜的是,當時三讀條文中,適用對象本應為「各大專院校教職員」,卻漏了「教」字,被視為是烏龍修法,時任總統的馬英九甚至向全國人民道歉,要求行政院提出覆議,後立院通過,才讓教授、民代報帳除罪化修法回歸原點。
(自由時報 林良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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