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兒少性影像 無正當理由最重判一年

立法院昨晚三讀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提高拍攝、散布兒少性影像罰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影像者,從行政罰修正為刑罰,未來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罰金,並規範境外犯散布。
 
條文明定,透過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昨天修法規定,網路平台業者發現兒少性剝削、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至少保留一八○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違反相關規定而無正當理由,可處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衛福部表示,將於六個月內跨部會研修授權子法與配套,兒福聯盟建議,應先擴編落實新制所需人力和經費,再加強包括情境演練的兒少網安教育,中央也應儘速成立兒少網路安全專責主管單位。
(聯合報 林銘翰、邱宜君/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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