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再生燃料管制再起爭議
固體再生燃料(SRF)管制引起不少爭議,環境部先前已預告修正相關空汙防制草案,預計今年底前公告,昨舉辦研商會議。環團強調,燃燒廢棄物不是資源循環,不認同環境部將其稱為「資源循環燃料」,且事業廢棄物、汙泥被歸類為第3類資源循環燃料,憂心與其他類混燒,恐衍生更多汙染。
環境部預告資源循環燃料空汙防制相關修正草案,大氣環境司28日說明,修正重點為「資源循環燃料」分為第1類固態生質燃料、第2類SRF、第3類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並規定成分標準、汙染防制設備、限定使用設備。
此外,草案重點也包含設有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的SRF使用廠,比照焚化爐新增監測一氧化碳及氯化氫汙染物等、加嚴燃燒SRF鍋爐排放戴奧辛、重金屬標準等。
看守台灣協會祕書長謝和霖認為,廢棄物當燃料不是資源循環,是破壞資源,不宜將SRF稱為資源循環燃料。
監督施政聯盟召集人陳椒華指出,反對汙泥、事業廢棄物被視為第3類資源循環燃料,並與第1、2類混燒,恐汙染環境;南部反空汙大聯盟召集人洪秀菊也說,第3類資源循環燃料就是事業廢棄物或有害事業廢棄物,一旦與其他類混燒,臨海工業區將承受更多汙染。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批評,環境部硬將SRF歸類成再生能源,並使用沒有強制力的指引、行政指導規範SRF廠,應訂定資源循環燃料製造、使用與查核法規。
大氣司回應,現行SRF廠空汙防制相關規定較寬鬆,草案加嚴管制,像是只要第2類與第3類混燒,即適用1年須檢測戴奧辛4次的最嚴格標準,盼加強廠商燃料選擇,環境部是以負責任態度面對SRF,不會急就章。
資源循環署指出,「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用於強化SRF廠前端管理,是《廢棄物清理法》授權訂立,業者違反規範,就回歸廢清法處理,不是沒有罰則或強制力,不過該規範屬於行政命令,環境部將整合SRF規定,制定成管理辦法,預計年底前公告。(中國時報 蔡佩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