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初審 性影像遭散布納保護令

保護被害人 增訂網路業者之責 同婚當事人與親屬也納管
 
為強化家暴被害者及其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立法院衛環與司法兩委員會昨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將送院會二、三讀;內容新增禁止散布家暴被害人性影像為保護令範圍,且通常保護令得禁止相對人之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戶籍等資訊;同婚當事人與親屬也納入規範。
 
被上傳性影像 可向網路業者申請移除
 
根據初審草案,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類別,新增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的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訊,並禁止相對人未經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或供人觀覽被害人的性影像,且得命相對人交付所持被害人性影像,必要時刪除,以及得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路業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的被害人性影像。
 
未成年遭家暴或性侵 可有條件註記行為人
 
民進黨立委范雲及洪申翰昨也提修正動議,新增被害人於未成年時遭受家庭成員家暴或性侵,在指定條件下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該行為人、直系血親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其戶籍資料,並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主管機關在認定上需提供戶政機關必要協助。上述創傷經驗若影響生活,縣市政府應提供身心治療、諮商等評估及處置。衛福部長薛瑞元對此深表認同,支持提案。
 
此外,考量變更或延長保護令聲請期間,若原通常保護令已期滿,恐造成空窗期,因此初審草案修訂,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通常保護令變更或延長,期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以有效維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婚前查伴侶家暴紀錄? 薛瑞元︰待討論
 
民進黨立委蘇巧慧則提出,期盼比照英國、加拿大等國的「克萊爾法案」機制,親密伴侶在步入婚姻前,有權查詢另一半的家暴紀錄。薛瑞元回應,此事尚未與相關機關討論,社會有無共識未明;此做法有利,但也可能有弊,利害仍須斟酌,且相關資訊彙整尚未建置到位,若貿然修法,執行面恐有疏漏,因此,他建議可以先做小規模試辦計畫,看看實際的可行性,並持續與外界溝通。
 
蘇巧慧也認同小規模試辦提議,改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衛福部就「克萊爾法案」機制等議題,在一個月內要向立法院提書面報告。
(自由時報 楊丞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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