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修正三讀 完善保護性影像受害者/通常保護令增列禁止施暴者查閱被害人及未成年人資訊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強化保障未同居的親密伴侶、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親屬,也強化家暴被害者及其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及隱私權,通常保護令將納入「禁止散布家暴被害人性影像」,且禁止施以家暴或性侵的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戶籍等資訊。
 
民進黨立委蘇巧慧指出,本次修法除將同婚者親屬納入保護對象,更周延至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的保護與扶助措施,也完善數位性暴力被害人的防護網路,值得肯定。民進黨立委范雲也說,這次家暴法修法全面升級與擴大保護範圍。社福界出身的民進黨立委吳玉琴則希望主管機關要給予各地方家暴中心足夠協助,以建立更綿密的服務網。
 
網路業者應限制瀏覽或移除資料
 
根據三讀條文,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增列禁止施以家暴或性侵的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的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訊;被害人的性影像禁止相對人未經同意重製、散布、播送或供人觀覽,且得要求其交付,必要時刪除,也得命相對人刪除或命其向網路業者申請移除已上傳的性影像;法院核發暫時或緊急保護令範圍也納入禁止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
 
條文也增訂,網際網路業者知有被害人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的網頁資料,相關資料應保留一八○天以供調查。
 
增列教保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
 
修法後,家暴或違反保護令的被告,若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之情況下,違反法官或檢察官附款之指定應遵守條件,且有事實足以認定有反覆家暴之虞者,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另增列教保服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
 
此外,增訂被害人於未成年時遭受家庭成員家暴或性侵,在指定條件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定下,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該行為人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其戶籍資料。(自由時報 楊丞彧/台北報導)
Designed by 森柒概念 SENCHIC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