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放寬民眾對法官、檢察官要求國賠責任要件,甚至連國民法官都納入,司法院、法務部對條文內容雖有意見卻無力扭轉,司法院認為不該將國民法官列入,將到立法院表態;行政院官員則強調,過去四十年來司法官執法違法侵害人民權利,沒有一件賠償,外界批評條件過嚴,甚至希望整條廢除,現行修法已是「緩和修改」。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受害民眾可要求國家賠償。行政院官員指出,這項規定自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以來,沒有任何一件賠償,討論時還有人建議,讓司法官比照公務員規範。
新增「免職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部分,行政院官員表示,並非所有行政懲處都要國賠,必須是免除職務或撤除等重大懲處,「這樣若不賠償,有點說不過去」。
但新增受懲戒處分確定,國家也有國賠責任;司法官多認為不利辦案,還有司法高層嘲諷「果然獨步全球」,對於行政院主導的修法結果,司法院與法務部都被基層質疑是「護盤不力」。
依法務部構想,法官、檢察官如犯「枉法裁判」或「濫權追訴」而判刑確定,才有國賠責任;但政院將司法官辦案時犯罪被判有罪確定,及受免職或撤職懲戒處分都列國賠責任,讓實務界頗為擔憂。
此外,草案將國民法官、職務法庭參審員也納入,司法院表示「不解」,指國民法官身分並非法官法所定的法官,立法院審議時將提出意見。
司法院引大法官釋字第三七八、四三六號解釋指出,大法官已認定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律師、軍事審判法參與審判的軍官「都不是法官」。司法院認為,法官、檢察官領國家俸祿,但國民法官僅是暫時性質,以同樣規格的強度來要求是否妥適?可能影響國人擔任國民法官的意願。
行政院官員則表示,國民法官和參審員也是在執行法官的職務,行使公權力,同為法院裁判的一環,如在審判過程中有犯罪行為,國家應當賠償。且國民法官和參審員並非職業法官,因此不適用「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的部分,與法官、檢察官仍略有不同。
( 聯合報 王聖藜、王宏舜、陳熙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