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保障人權 名譽受損可刑事補償

司法院昨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案,新增名譽補償機制,當事人經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特別救濟管道改判無罪,縱使偵審期間未被關押,人身自由未曾遭到限制,仍可以「名譽受損」為由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極度保障人權,目前推估一年約支出3000萬元,尚不會衝擊國家財政,草案近日會銜行政院審議。
 
現行刑補法規定,只有受到國家羈押或收容等人身自由限制,而後獲得不起訴或無罪確定,才能聲請刑事補償。換言之,國家只補償當事人遭到人身自由的損害,但對於名譽、工作等非人身自由的損害,不負補償責任。
 
為了彌補這項缺漏,草案新增人身自由以外人格法益遭到侵害而情節重大者的補償機制,也就是被判有罪的當事人而後改判無罪,期間蒙受的「特別犧牲」,國家應賦予他請求刑事補償的權利。惟為免浮濫,須經特別救濟管道(再審或非常上訴)而翻盤,從有罪改判為無罪時,才有聲請權;若是通常程序各審級間的改判,沿用現行制度,不適用此規定。
 
司法院表示,名譽補償只適用未曾因本案關押過的當事人,若偵審過程人身自由曾受限制,則以現行補償機制為主。此外,草案規定當事人要在其他法令(如國賠或民事損害賠償)無法獲得補償時,才能依本法請求。
 
名譽補償以兩萬元為一個基數,最高可補償50個基數,也就是100萬元,司法院可視情況調整基數金額。特別的是,草案採「不真正溯及既往」,亦即公布施行兩年內,不論是20、30年前的舊案,任何符合資格的案件都可於這段期間請求補償。〔自由時報吳政峰/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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