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40年首翻修 外國可有條件引渡我國民

處理引渡程序問題的《引渡法》逾40年未修,行政院昨通過修正草案,將原先「國民不引渡」原則,改為在一定條件下,例如犯下我國本刑最輕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准予引渡國民,引起輿論譁然,被譏是台版「反送中條例」。對此法務部長蔡清祥解釋,修法目的是將「引渡條件明確化」,並無特殊考量,日後外國若對我提出引渡要求,我方可依據平等互惠原則,要求對方同等處理。
 
 
蔡清祥說,引渡法迄今已40年未修正,由於該法與現行國際引渡實務已有落差,且與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產生扞格,法務部因此召開多次專家學者會議,參考德國、日本及韓國等外國立法例及聯合國相關國際公約,研擬引渡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
 
他說,引渡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院會審查逾1年,法務部昨天才獲悉草案獲行政院會審查通過,修法時機並無特殊考量,也沒有為了特殊個案「量身定做」。
 
他指出,這次《引渡法》修正的重點之一,是將過去「國民不引渡」的原則,修正為「在一定條件下准予引渡國民」,避免有人在引渡前援引國籍來逃避引渡,另讓在國內無法追究或追究有困難的犯罪行為,能依法處理。
 
蔡清祥表示,台灣目前與12個國家簽訂引渡條約,當這些國家對我請求引渡時,可以依法處理,未與台灣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若提出引渡請求,我方會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要求對方提出書面保證,保證協助日後我方必要的引渡請求。
 
國民黨立委陳以信表示,基於國際共打犯罪需要翻修有其必要,但引渡終究是國際合作行動,需靠雙方有引渡條約或備忘錄才能進行,這仰賴我國對外關係實質突破,單靠修法恐有不足。至於國民不引渡原則是否修改,待草案送立院後再細緻討論。(中國時報 朱真楷、陳志賢/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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